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 原告
-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燕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蜿
- 被告
- 臻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枝聖
特別代理人 曾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部分漏載「特別代理人、曾月桃、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應更正補充記載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