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張宏明
- 法定代理人曾金英
- 上訴人林耀淵
- 被上訴人同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14號上 訴 人 林耀淵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同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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