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他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張宏明
- 法定代理人張哲聲
- 上訴人曾政鵬
- 被上訴人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他字第3號再審原告 曾政鵬 再審被告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再審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請人應於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費用。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本院100 年度壢勞小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6 月11日裁定准許在案(101 年度壢小救字第4 號),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該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勞再小字第1 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請求後,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1 年度再小上第1 號裁定駁回,上開訴訟費用均由本件再審原告負擔,並分別確定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50 元及1,500 元,業經本院調閱前開相關訴訟卷宗,核閱屬實。 三、又查再審原告另聲請對再審被告為假扣押,上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壢全字第8 號裁定駁回聲請,復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1 年度抗字第148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聲請費用及抗告費用均由再審原告負擔,揆諸首揭說明,本院亦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再審原告應負擔之程序費用。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再審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並應向再審原告徵收之,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本裁定得作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附 表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依 據 及 附 註 │ ├─────────┼────────────┼───────────┤ │再審訴訟費用 │ 1,550元 │ │ ├─────────┼────────────┼───────────┤ │再審上訴費用 │ 1,500元 │ │ ├─────────┼────────────┼───────────┤ │假扣押聲請費 │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 │ ├─────────┼────────────┼───────────┤ │抗告費 │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鄭兆容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他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