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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勞再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勞再小字第1號

聲請人
曾政鵬
相對人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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