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勞簡字第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勞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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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忠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