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461號
- 原告
-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南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睿煬
- 訴訟代理人
- 曾聖明
- 被告
- 吉祥富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