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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5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515號

原告
玖泰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棟
被告
鼎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荷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388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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