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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吳健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困難,家境清寒,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訴訟費用僅1,000 元,雖聲請人所提桃園縣龍潭鄉上林村村長所出具之清寒證明書固記載聲請人「生活清苦家境清寒屬實無訛」之字樣,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資料,其99年間有薪資所得9 萬7,907 元、利息所得5,144 元,有99年間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該清寒證明書自不足為聲請人無資力之證明。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既不提出足以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目前有何缺乏經濟信用,以致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本院自難准其所請。從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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