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
- 原告
- 吳健昆
- 被告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 訴訟代理人
- 翁琦政
- 訴訟代理人
- 尹景宣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前揭裁定1 紙、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是原告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又本件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1 年度壢小救字第3 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