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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明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

原告
吳健昆
被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翁琦政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以101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民事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前揭裁定1 紙、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是原告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又本件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1 年度壢小救字第3 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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