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原 告 亞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雪娥 訴訟代理人 楊懿謀 詹基益律師 被 告 徐卓瑞英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徐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