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張幼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張幼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02年2月5日判決時,原告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時任法定代理人為盧正昕,嗣於103年11月25日 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為魏寶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認本件由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更正,其當事人同一性並未變更,即無不合。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