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0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091號
- 原告
-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堂
- 訴訟代理人
- 黃河清
- 訴訟代理人
- 陳儷卿
- 被告
- 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本於租賃契約對被告有所請求,而依兩造卷附租賃契約書第11條及合約增補協議書第4 條,約定就該契約與協議書涉訟時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雖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固設在桃園縣龍潭鄉屬本院轄區,惟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