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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72號

原告
友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祿
訴訟代理人
陳金火
訴訟代理人
呂金地
被告
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彭民雄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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