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佳諒
- 即被告
- 加蓬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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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