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304號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