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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326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告
羽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部分「國防部軍備區中山科學研究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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