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517號原 告 彭瑞寶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和 訴訟代理人 李嘉峰 林國忠律師 張啟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十七紙本票,於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執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17紙(下稱系爭17紙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票字第2482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以10 1年度司執字第37834 號執行案件換發債權憑證,是系爭17 紙 本票既已由被告持有並主張權利,原告又否認系爭17紙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則被告就系爭17紙本票之債權是否存在,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而上開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公司主張:原告係從事運輸業務之人,自民國96年3 月起原告向被告公司購買營業用貨車而成立靠行關係,99年7 月間因兩造因購車問題意見不合而終止靠行關係,詎被告公人員未告知原告之情形下前往原告住處,向原告同住之友人誆稱原告積欠被告公司借款及侵占運輸費,原告友人遂應被告公司人員之要求而代原告簽發系爭17紙本票,友人固取得原告之授權簽發系爭17紙本票,惟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公司指稱原告所侵占之運輸費,係原告與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達公司)因合作關係,由立達公司所支付之運輸費,原告與立達公司約定,由原告提供運輸服務,而立達公司則開立原告為是受款人之支票為交付運輸費之方式,顯見立達公司之交易對象應為原告,原告提供勞務後收受立達公司之運輸費,無涉現侵占運輸費之問題。被告公司辯稱兩造曾協議原告自立達公司收取之運輸費應匯款返還予被告乙情顯屬無稽,不論係由原告自行保留之款項或係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李應和匯回原告帳戶內之款項,均係兩造每月扣除必要費用及購車貸款後應歸還原告所有之結餘款項,兩造間並無原告需將自立達公司收取之運輸費交予被告公司之約定。且被告公司就系爭17紙本票之簽發原因前後供述不一,甚就系爭17紙本票之總票款如何計算而得亦未能合理說明,致系爭17紙本票票面金額總數遠高於被告公司所指之運輸費,方再捏造借款債權以為充數等語。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17紙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原告受聘於被告公司擔任駕駛,與被告公司約定由原告持被告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向立達公司請款,立達公司則開立由原告為受款人之支票收取運費。自97年7 月10日起至98年5 月20日止,均係由原告自立達公司所收取運費後,親自匯款予被告公司,惟因原告每月均未將實際收取款項匯予被告公司,故被告公司與於原告約定,自98年7 月15日起,由原告將自立達公司收取之運費支票存入其帳戶後,再將存摺交由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應和前往領取,李應和自98年7 月至10月間幾乎如數提領,若非兩造間有此交付運費之協議,原告當無可能將所得運費悉數交予被告公司而分毫未取,方與常情相符,且被告公司確實每月支付原告6 萬元薪資,若否原告何以維生。至被告公司自99年2 月至5 月間未全數提領而剩餘數萬元,則屬被告公司之決定自由,無法遽認兩造間無上開交付運費協議。另97年7 月至98年7 月間被告公司均按時以現金給付原告薪資,惟自98年8 月至99年4 月間,因原告預借薪資及借貸過於頻繁,如98年8 月至11月、99年1 月至4 月共8 次,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應和匯款至原告之帳戶,金額15,000元至70,000元不等,嗣原告於99年8 月初因侵佔被告公司99年6 月、7 月運費,兩造終止僱傭關係,經核計扣除被告公司應給付之薪資後,原告自97年7 月至99年7 月侵占被告應收取之運費達555,476 元,原告懇求雇主予以改過機會,經兩造協議原告簽發系爭17紙本票分期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本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上段之反面解釋而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9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故單純持有票據,並不足以證明基礎原因關係之存在。本件系爭17紙本票為原告授權他人簽發,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主張兩造間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執票人即被告就執有系爭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二)本件被告主張因原告擔任被告公司駕駛期間,陸續將自立達公司收取之運費匯回被告公司,期間被告公司以現金給付6 萬元薪資,或原告自運費中扣除薪資後再匯回被告公司,或原告預借薪資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李應和帳戶匯入原告帳戶,有原告之玉山國際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下稱系爭帳戶)為證,原告則以其向被告公司購車靠行,其自立達公司收取之運費,大部分需繳交被告公司車貸及油資外,其餘為結餘款,李應和之匯款係原告之生活費云云。經查,原告持被告公司之發票向立達公司請款,立達公司開立受款人為原告之支票,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帳戶自98年3 月至99年7 月間,除98年6 月、11 月 外,每月自立達公司匯入運費,大部分再以匯款或現金提領方式入被告公司戶頭,差額部分從0 元至123,412 元不等,其中自98年7 月起陸續六次幾乎全部提領,差額不到100 元,同時期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應和共匯入8 次15,000元至70,0 00 元不等金額至系爭帳戶(參附表二所示),核與被告之主張相符,且有被告公司所提原告所自行簽名之離職切結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4頁),是被告主張原告確於上開期間內受雇於被告公司,並約定由原告持被告所開立之發票向立達公司請款後,立達公司則開立由原告為受款人之支票收取運費後,再行支付予被告公司等事實洵堪認定。又原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經被告否認,復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確係成立靠行關係,並有被告須給付原告生活費之約定,是原告上開所辯尚難憑採。又查,被告公司主張兩造約定原告收受立達公司之運費後應給付予被告公司,並由被告公司給付原告薪資等情業已認定如前,而每月提領金額與立達公司所支付之運費數額不盡相符,兩造既已嗣後終止僱傭關係,是兩造間確有簽發系爭17紙本票,以清償原告所積欠運費之必要。(三)次查,被告公司主張原告積欠運費555,476 元,與其所提出準備程序狀(五)之附表金額666,473 元不符,係因該附表99年2 月20日運費309,997 元之後續計算錯誤所致,經改正後,該附表所示原告仍積欠運費555,476 元。惟該附表係被告所製作,於98年3 月18日前之紀錄,係被告單方面之陳述,無任何證據可資為憑,是該日前之紀錄即原告積欠被告公司255,219 元,不足採信。而98年3 月18日後之紀錄,係依玉山銀行帳戶存戶交易明細表所製作,為原告所不爭執,惟其中記錄99年3 月10日被告公司提領210,497 元,核與交易明細表所記載該日9 時49分57秒提領210,100 元不符外,亦與同日9 時51分11秒提領99,500元不符,然該二筆提領紀錄相距不到2 分鐘之情況下,應認係同一人所提領,且如前所述,當時原告已將存摺交由被告公司直接提領運費,故99,500元應為被告公司提領而漏未列入計算之提領金額,是該日被告公司正確提領金額為309,600 元(210,100 +99,500=309,600 元),至其餘金額,經本院比對後核無錯誤,重新計算後,原告仍積欠被告如附表二所示201,154 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17紙本票逾201,154 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兆容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1 │99年10月20日 │30,000元 │99年10月20日 │091054 │ ├──┼───────┼─────┼───────┼────┤ │ 2 │99年11月20日 │30,000元 │99年11月20日 │091055 │ ├──┼───────┼─────┼───────┼────┤ │ 3 │99年12月20日 │30,000元 │99年12月20日 │091056 │ ├──┼───────┼─────┼───────┼────┤ │ 4 │100年1月20日 │30,000元 │100年1月20日 │091057 │ ├──┼───────┼─────┼───────┼────┤ │ 5 │100年2月20日 │30,000元 │100年2月20日 │091058 │ ├──┼───────┼─────┼───────┼────┤ │ 6 │100年3月20日 │30,000元 │100年3月20日 │091059 │ ├──┼───────┼─────┼───────┼────┤ │ 7 │100年4月20日 │30,000元 │100年4月20日 │091060 │ ├──┼───────┼─────┼───────┼────┤ │ 8 │100年5月20日 │30,000元 │100年5月20日 │091061 │ ├──┼───────┼─────┼───────┼────┤ │ 9 │100年6月20日 │30,000元 │100年6月20日 │091062 │ ├──┼───────┼─────┼───────┼────┤ │ 10 │100年7月20日 │30,000元 │100年7月20日 │091063 │ ├──┼───────┼─────┼───────┼────┤ │ 11 │100年8月20日 │30,000元 │100年8月20日 │091064 │ ├──┼───────┼─────┼───────┼────┤ │ 12 │100年9月20日 │30,000元 │100年9月20日 │091065 │ ├──┼───────┼─────┼───────┼────┤ │ 13 │100年10月20日 │30,000元 │100年10月20日 │091066 │ ├──┼───────┼─────┼───────┼────┤ │ 14 │100年11月20日 │30,000元 │100年11月20日 │091067 │ ├──┼───────┼─────┼───────┼────┤ │ 15 │100年12月20日 │30,000元 │100年12月20日 │091068 │ ├──┼───────┼─────┼───────┼────┤ │ 16 │101年1月20日 │30,000元 │101年1月20日 │091069 │ ├──┼───────┼─────┼───────┼────┤ │ 17 │101年2月20日 │30,000元 │101年2月20日 │091070 │ └──┴───────┴─────┴───────┴────┘ 附表二 ┌──────┬─────┬──────┬─────┬──────┬─────┬─────┬───────┬─────┬────┬─────┬─────┬─────┐ │發 票 日 期 │ 運 費 │被告提款日期│被告提款 │原告匯款日期│原告匯款 │ 差 額 │李應和匯款日期│李應和匯款│計薪月份│應付薪資 │該月差額 │ 累計差額 │ ├──────┼─────┼──────┼─────┼──────┼─────┼─────┼───────┼─────┼────┼─────┼─────┼─────┤ │98年3月18日 │186,830元 │ │ │98年3月18日 │146,830元 │ -40,000元│ │ │98年3月 │60,000元 │20,000元 │ 20,000元│ ├──────┼─────┼──────┼─────┼──────┼─────┼─────┼───────┼─────┼────┼─────┼─────┼─────┤ │98年4月20日 │223,412元 │ │ │98年5月7日 │100,000元 │-123,412元│ │ │98年4月 │60,000元 │-63,412元 │ -43,412元│ ├──────┼─────┼──────┼─────┼──────┼─────┼─────┼───────┼─────┼────┼─────┼─────┼─────┤ │98年5月20日 │254,925元 │ │ │98年6月8日 │160,000元 │ -94,925元│ │ │98年5月 │60,000元 │-34,925元 │ -78,337元│ ├──────┼─────┼──────┼─────┼──────┼─────┼─────┼───────┼─────┼────┼─────┼─────┼─────┤ │ │ │ │ │ │ │ │ │ │98年6月 │60,000元 │ 60,000元 │ -18,337元│ ├──────┼─────┼──────┼─────┼──────┼─────┼─────┼───────┼─────┼────┼─────┼─────┼─────┤ │98年7月15日 │547,233元 │98年8月10日 │547,233元 │ │ │ 0元│ │ │98年7月 │60,000元 │ 60,000元 │ 41,663元│ ├──────┼─────┼──────┼─────┼──────┼─────┼─────┼───────┼─────┼────┼─────┼─────┼─────┤ │98年8月25日 │328,825元 │98年9月2日 │325,825元 │ │ │ 0元│98年8月25日 │70,000元 │98年8月 │-10,000元 │-10,000元 │ 31,663元│ ├──────┼─────┼──────┼─────┼──────┼─────┼─────┼───────┼─────┼────┼─────┼─────┼─────┤ │98年9月20日 │241,484元 │98年10月5日 │241,480元 │ │ │ -4元│98年9月28日 │60,000元 │98年9月 │ 0元 │ -4元 │ 31,659元│ ├──────┼─────┼──────┼─────┼──────┼─────┼─────┼───────┼─────┼────┼─────┼─────┼─────┤ │98年10月31日│335,708元 │98年11月13日│335,700元 │ │ │ -8元│98年10月22日 │42,000元 │98年10月│ 18,000元 │ 17,992元 │ 49,651元│ ├──────┼─────┼──────┼─────┼──────┼─────┼─────┼───────┼─────┼────┼─────┼─────┼─────┤ │ │ │ │ │ │ │ │98年11月20日 │60,000元 │98年11月│ 0元 │ 0元 │ 49,651元│ ├──────┼─────┼──────┼─────┼──────┼─────┼─────┼───────┼─────┼────┼─────┼─────┼─────┤ │98年12月20日│506,474元 │99年1月12日 │506,400元 │ │ │ -74元│ │ │98年12月│ 60,000元 │ 59,926元 │ 109,577元│ ├──────┼─────┼──────┼─────┼──────┼─────┼─────┼───────┼─────┼────┼─────┼─────┼─────┤ │99年1月21日 │317,095元 │99年2月2日 │317,000元 │ │ │ -95元│99年1月29日 │60,000元 │99年1月 │ 0元 │ -95元 │ 109,482元│ ├──────┼─────┼──────┼─────┼──────┼─────┼─────┼───────┼─────┼────┼─────┼─────┼─────┤ │99年2月20日 │309,997元 │99年3月10日 │210,100元 │ │ │ -397元│99年3月3日 │15,000元 │99年2月 │ 45,000元 │ 44,603元 │ 154,085元│ │ │ │ │+99,500元│ │ │ │ │ │ │ │ │ │ ├──────┼─────┼──────┼─────┼──────┼─────┼─────┼───────┼─────┼────┼─────┼─────┼─────┤ │99年3月25日 │208,059元 │99年4月21日 │178,000元 │ │ │ -30,059元│99年3月12日 │29,600元 │99年3月 │ 30,400元 │ 341元 │ 154,426元│ ├──────┼─────┼──────┼─────┼──────┼─────┼─────┼───────┼─────┼────┼─────┼─────┼─────┤ │99年4月20日 │284,503元 │99年5月7日 │248,500元 │ │ │ -36,003元│99年4月1日 │40,000元 │99年4月 │ 20,000元 │ -16,003元│ 138,423元│ ├──────┼─────┼──────┼─────┼──────┼─────┼─────┼───────┼─────┼────┼─────┼─────┼─────┤ │99年5月20日 │343,853元 │99年6月7日 │290,800元 │ │ │ -53,053元│ │ │99年5月 │ 60,000元 │ 6,947元 │ 145,370元│ ├──────┼─────┼──────┼─────┼──────┼─────┼─────┼───────┼─────┼────┼─────┼─────┼─────┤ │99年6月25日 │237,888元 │ │ │ │ │-237,888元│ │ │99年6月 │ 60,000元 │-177,888元│ -32,518元│ ├──────┼─────┼──────┼─────┼──────┼─────┼─────┼───────┼─────┼────┼─────┼─────┼─────┤ │99年7月25日 │228,636元 │ │ │ │ │-228,636元│ │ │99年7月 │ 60,000元 │-168,636元│-201,1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