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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90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90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告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訴外人吳孟哲離職日止,將訴外人吳孟哲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零貳元之範圍內,依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助字第六九九號執行命令所載之比例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依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所核發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 699號執行命令,將訴外人吳孟哲任職於被告至離職日止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三分之一,按月在新臺幣(下同)237,789元,及自民國9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 2,502元之範圍內給付原告。嗣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將上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自收受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699 號執行命令之翌日起至訴外人吳孟哲離職日止,將訴外人吳孟哲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 237,789元,及自9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2,502元之範圍內,依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 699號執行命令所載之比例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吳孟哲因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原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吳孟哲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並據本院於100年 3月22日核發之99年度司執助字第699號執行命令,命被告應將訴外人吳孟哲對其之勞務報酬債權3分之1,在237,789元,及自91年 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執行費用2,502元範圍內,移轉予原告。惟被告並無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經原告多次聯絡及寄發存證信函仍拒絕依前開執行命令清償債務。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自收受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699 號執行命令之翌日起至訴外人吳孟哲離職日止,將訴外人吳孟哲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 237,789元,及自9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2,502元之範圍內,依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 699號執行命令所載之比例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9年度司執助字第 699號執行命令、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並經本院調閱 100年度司執字第14720 號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於收受扣薪執行命令後,既未向本院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辦理扣薪,嗣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自收受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699號執行命令之翌日即100年 3月25日起至訴外人吳孟哲離職日止,將訴外人吳孟哲每月應領各項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237,789元,及自9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2,502元之範圍內,依本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699號執行命令所載之比例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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