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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蔡牧容

  • 當事人
    魏清雄亞太合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紹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魏清雄 相 對 人 亞太合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紹謙 羅肇嘉 徐淵明 溫木榮 相 對 人 曾紹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亞太合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合金公司)之董事,嗣聲請人欲拋棄其所持有之亞太合金公司股份,並辭任公司董事之職務。是聲請人於101 年9 月19日以桃園東埔郵局第380 號存證信函向亞太合金公司及其他董事表示前述意旨,惟其中寄給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遭郵務公司退回,故聲請人復於101 年11月8 日再以桃園東埔郵局第490 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表達其意思表示,然該存證信函仍遭郵務公司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該通知信函,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桃園東埔郵局第490 號存證信函與遭退回之信封2 紙為證。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曾紹謙之個人基本資料與亞太合金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亦載明相對人曾紹謙戶籍已被遷至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且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亞太合金公司之地址仍登記在桃園縣楊梅市○○路0 段000 號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與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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