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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5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博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易璋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相對人蔡易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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