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奉
相對人
林永得即德鑫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林永得即德鑫工業社假扣押,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4726號裁定,准許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嗣因訴訟已確定,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向相對人之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223 巷16號1 樓催告,促其行使權利,然經郵局以逾期招領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1 項第1 款各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9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可供參照。若對相對人之連絡處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者,則相對人之居所即非不明,其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聲請人應再查明新址後投郵,若無結果,相對人又未遷址,始能認聲請人未怠於應有注意,致不知相對人之居所,此際始符合聲請公示送達情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寄發相對人通知遭郵務公司退回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信封為憑,然郵務公司退回之理由為「招領逾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應再行投遞而經投郵後仍無效果時,始能認聲請人未怠於應有注意而不知相對人住居所,無法遽以1 次之逾期招領認已符聲請公示送達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