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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聲字第9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97號

抗告人
胡玉文
相對人
欣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上列抗告人與欣廣科技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1 年7 月5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應於同年8 月4 日對抗告人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復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憑,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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