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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官怡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訴訟代理人
胡水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5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顯已逾5 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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