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純
- 訴訟代理人
- 胡水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貞傑
- 訴訟代理人
- 柯正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3 月28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 年5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顯已逾5 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