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救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段劉碧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遠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民國100 、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100 年度、101 年度之所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 元、0 元,雖其另有房屋、土地各1 筆,財產總額為256,540 元,惟不動產變現非易,若要求聲請人因本件訴訟而需將其不動產變價,對聲請人權利保障恐有輕重失衡之疑。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又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480 號事件審理中,從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之主張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