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寶雲
- 相對人
- 彭美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美琴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4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美琴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 起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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