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金壽豐
-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胡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洪豔即品豐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7,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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