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金壽豐
- 訴訟代理人
- 朱之瑞
胡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洪豔即品豐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7,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