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黃致毅
- 法定代理人陳順進、焦平海
- 原告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46號原 告 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進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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