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忻健康膳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郁雯
- 訴訟代理人
- 賴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克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