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 上訴人
- 安忻健康膳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郁雯
- 訴訟代理人
- 賴立偉
- 被上訴人
- 何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