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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61號

上訴人
安忻健康膳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雯
訴訟代理人
賴立偉
被上訴人
何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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