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9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33號
- 原告
- 丰橋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雄律師
- 參加人
- 丰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龍
- 被告
- 張寶淩(原名:張菊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之第貳、四、㈡、⒋項第九行至第十行關於「然被告竟於桃園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函覆系爭鑑定報告後」,及同項第十三行至第十五行關於「況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資證明上開鑑定報告計價方式有違實務慣例」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然原告竟於桃園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函覆系爭鑑定報告後」、「況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資證明上開鑑定報告計價方式有違實務慣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