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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勞小字第15號

原告
蔣文婷
被告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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