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張英尉
- 法定代理人莊永富
- 原告蔣文婷
- 被告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蔣文婷 被 告 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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