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勞簡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翊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青原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