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勞簡字第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翊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有全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青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永翊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 年8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