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10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04號

原告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被告
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訴訟代理人
陳仁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