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 原告
-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奕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