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1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訴訟代理人 胡水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