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83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836號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告
川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