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8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836號
- 原告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訴訟代理人
- 劉祐銘
- 被告
- 川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