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聲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徐瑞蘋即金泓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壢小聲字第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聲請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聲字第3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壢小聲字第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聲請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