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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 原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原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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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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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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