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 原告
-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