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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原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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