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呂秀菊
- 原告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20號原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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