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4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43號
- 原 告
- 富岡太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紫凌
- 被 告
-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原燦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韓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