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43號原 告 富岡太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紫凌 被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原燦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韓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