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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7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79號

原告
布查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篤強
被告
簡政源
被告
上圓水晶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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