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52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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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唐藍青子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