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官怡臻
- 法定代理人呂清治、吳孟翁
- 原告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62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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