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4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62號
- 原告
-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治
- 訴訟代理人
- 葉維杰
- 被告
- 台灣富萊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孟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