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創意互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沅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79,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