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王星富
- 當事人黃佳湧、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福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543號原 告 黃佳湧 訴訟代理人 陳雨琮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被 告 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翠芬 訴訟代理人 翁福來 被 告 翁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盛陽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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