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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6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12號

原告
王勝雄
被告
黃茂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是否追加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檢附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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