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6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8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邱偉峰
- 訴訟代理人
- 高智邦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雄
- 被告
- 尚上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送達不合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又本件應行公示送達,請速登國內版報紙,該公示送達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