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7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88號
- 上訴人
- 小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進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彌蘭金屬化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