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救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陳玟妤(住址詳卷)
- 代理人
- 蔡文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韻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668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民國100 、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上2 年度之所得均為新臺幣0 元,名下亦無財產,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又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 份以為釋明,且從形式上觀察,聲請人之主張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