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李子元 相 對 人 林柏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之相關債權讓與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哲瑜